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貸款條件 |
提供超低信貸利率超低0.88%起 |
貸款金額 |
提供高額貸款250萬 |
貸款利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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貸款利率執行人民銀行的規定。如遇法定利率調整,期限為1年以內的,執行合同利率,不分段計息;期限為1年以上的,則于次年初執行新的利率。 |
政院:成立農業(金庫)銀行由農委會任農業金融主管機關日期 : 91.11.19
Story Type : 金融,農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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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今(十九)日召開農業金融法事宜協調會,宣布為因應目前農(漁)會信用部經營日益困難,及台灣加入世貿組織對國內農業產生的衝擊,並確保未來農業轉型所需融資,決議設立全國農業(金庫)銀行,改變目前各農(漁)會信用部各自獨立經營的體制,以確保農(漁)會信用部繼續提供農業金融服務。
行政院今天再度就制定農業金融法事宜,由政務委員胡勝正及許志雄邀集全國農漁會自救會代表,農委會及財政部等政府相關單位,共同召開農業金融法事宜協調會,會中達成以下六點結論:
一、農業金融之主管機關確定一元化原則,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主管機關。
二、農業(金庫)銀行為農業金融體系之母行,其功能為各農(漁)會信用部資金調節、農業資金融通及農業金融系統內查核、輔導、監督單位。
三、農業(金庫)銀行成立初期由農(漁)會與政府認股組成,農(漁)會可選擇現金投資或信用部作價投資。
四、為維護農(漁)會信用部轉存款安全,有關農業銀行之監理及輔導,宜參照日本農林中央金庫及現有國內銀行法相關標準規範。
五、未來為便於事權統一,農會法、漁會法及相關法規亦應併同農業金融法草案修正。
六、請財政部與農委會儘速擬具農業金融法草案報院,預期於立法院本會期送請審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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